新闻动态

新闻动态 /NEWS

当前位置:首页 >> 新闻动态 >> 行业新闻

武汉私家调查:新婚姻法中 可撤销婚姻的操作规则

作者:admin 浏览:224 发表时间:2023-10-21
新婚姻法中 可撤销婚姻的操作规则 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:“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”对此,在适用中应把握如下几点: (1)可撤销婚姻在性质上仍属于违法婚姻,违背法定结婚条件,在效力上则属于相对无效的婚姻。其效力状态取决于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。如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,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,则可撤销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。 (2)新婚姻法确认的可撤销婚姻仅限于一种,即“胁迫结婚”。所谓胁迫结婚,应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,违背一方当事人自愿,在他方或第三人的威胁、恐吓、强迫、包办下缔结的婚姻。这种婚姻的违法性实质在于违背“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”的法律规定。 (3)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依法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享有。如强迫包办婚姻下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受胁迫,则双方当事人均应享有撤销请求权。除此之外,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武汉婚外情调查取证都不得享有。 (4)有权撤销的主体有两个:一是婚姻登记机关;二是人民法院。撤销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撤销请求。 (5)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时效性,法律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。该期间具体表现为二种:一是常态下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;二是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

X

截屏,微信识别二维码

微信号:15211116061

(点击微信号复制,添加好友)

  打开微信